发表时间: 2024-10-25 10:32
宗教的历史就是一个反映社会、影响社会,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历史。如果某种宗教不愿或不能适应现实社会,它就不可避免会走向消亡。这是世界各宗教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,也是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的必然要求。当今,要求中国的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既是我们党宗教政策的基本精神,也是各个宗教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。其中“相适应”绝不是一句空洞口号,而是一种方向和道路的选择,是需付出努力的伟大实践。
一、坚持宗教中国 化方向是“相适应”的追求目标
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,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拥护共产党的领导。同时,在保持基本教义义理的条件下,始终与我国社会相适应,适应我国的社会环境、文化传统、风俗习惯等,从其经典文献中精炼、筛选出本宗教思想的精神与内核,与中华文化相融合,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宗教观念和思想、宗教感情或体验、宗教行为或活动、宗教组织和制度,坚持符合我国社会生活的传播方式、修持方式、礼仪规范和宗教艺术等,并深入到信教群众的生活之中,形成具有中国特色、中国风格、中国气派的宗教。
二、爱国爱教是“相适应”基本政治要求
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精神追求,但宗教信徒是有祖国的。宗教界认识广大信教群众必须把爱教与爱国统一起来,这是宗教适应社会的基本政治要求。新中国成立后,我国五大宗教相继成立了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爱国组织,团结广大信徒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,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,在新的起点上实现了爱国与爱教的统一。
三、团结进步是“相适应”的行为规范
新中国成立后,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,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,中华民族呈现出空前的团结进步局面。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教分离原则,各宗教一律平等。我们党发展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,团结广大信教群众,指导爱国宗教界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呈现出团结进步的新局面。
四、服务社会是“相适应”的具体体现
宗教本身具有扶危济困、利益人群的慈爱精神。新中国成立后,国家政权回到人民手中,我国宗教成为广大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,宗教界有了发挥慈爱精神、服务社会的政治基础。改革开放以来,党和政府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掘弘扬宗教思想中的慈爱济世精神,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力所能及的公益慈善事业,使我国宗教界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。
五、和谐包容是“相适应”的理想目标
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,历来就有多元宗教和谐包容的传统。在长期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,在“和而不同”思想影响下,中央政府长期实行多教并存和因俗而治的宗教宽容政策,各宗教相互尊重、和谐相处,形成了多元通和、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。新中国成立后,党和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坚持政教分离原则,在政治上、法律上对各宗教一视同仁,平等对待,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宗教关系的和谐,各宗教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