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娄底中心城区部分区域货运车辆禁行情状分析

发表时间: 2025-08-28 19:40

为确保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施货运车辆禁行工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实际,起草了《关于娄底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施货运车辆禁行管理的通告》(具体内容见附件),现予以公示,广泛征求意见。

公示时间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9月15日(共20日)。公示期间,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,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我支队提出。单位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,个人意见须注明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。

受理单位: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
邮箱:[email protected]

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
2025年8月27日

附件:

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中心城区部分

区域实施货运车辆禁行管理的通告

为持续改善中心城区空气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实际,决定对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施货运车辆禁行管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各类轮式专用作业车、载质量4500千克以上的货运车辆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货车(含拖拉机、变型拖拉机),7:00-22:00禁行吉星路-湘中大道-金星路-大汉大道的合围区域(含湘中大道、金星路、大汉大道),工作日7:00-9:00、17:00-19:00禁行吉星路湘中大道路口至大汉大道路口。

二、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24小时禁止在上述区域内通行。

三、军警、市政工程维护、邮政、环卫、消防等特种车辆及抢险救灾车辆,涉及民生的肉禽、瓜果、蔬菜、新鲜水果等农产品运输车辆,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(含新能源)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、宽度不超过2.2米、高度不超过2.8米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,不受本通告限制。

四、对因施工或运输施工材料等原因确需在禁行区域通行的货运车辆,在“交管12123”APP申请电子通行码,或到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、二大队处罚窗口办理“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”,凭码、证通行。停止对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运车辆审批,新能源货运车辆优先审批通行。

五、中心城区空气综合指数不达标或PM2.5浓度高于全国平均值期间,公安交警与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行临时动态管控,并开展联合专项执法。

六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,由公安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。

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
娄底市人民政府

2025年8月27日